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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制定机关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合同法》为特别法,《民法通则》为一般法,则
《合同法》优先。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五)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能自己解决自己解决,自己解决
不了交上级领导机构解决
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1)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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