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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是什么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中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权利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允许合同当事人就所有权的移转意思自治,奠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这为将所有权保留的性质视为所有权的附条件移转理论提供了法律依据.至《合同法》第133条明文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完成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框架结构.根据上述所引法律条文,可以说我国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在具体内容上,如所有权保留的设定与公示、所有权保留的类型、所有权保留的对内对外效力、所有权保留的实行、所有权保留的消灭、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期待权等等法律上并无规定,只能依赖于学理探讨.
所有权保留公示方式
1、意思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问其采用的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第491条).
2、书面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须达成当事人间合意外,尚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之.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采此立法例(第1条).
3、登记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有当事人合意外,还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登记公示的效力又可分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前者指所有权保留的设定经登记后,出卖人对标的物再为处分或买受人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该第三人纵为善意亦不能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后者指所有权保留的设定非经登记不能成立,但登记簿并不具有公示力,故出卖人取得经登记之标的物时,并不能据此信其为真正所有权人.另外,该项登记亦不能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律亦不推定第三人知悉登记之事由.《瑞士民法典》采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之消极效力说(第715条第1款).
4、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非经以书面形式为之不得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采此立法例(第5条).
上文小编介绍了所有权保留是什么,也就是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方式.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文操作,您是否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一点一定要引起重视,在企业经营时经常遇到,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非常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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