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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和一般征收可以同时选用吗
根据不同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同时选用.可以开具不同税率发票,按提供劳务或销售货物的类型分,但根据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有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同样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选择使用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可以同时采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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