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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取得有效凭证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即汇算清缴期间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企业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而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了有效凭证,又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汇缴期内取得的跨期有效凭证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的规定精神,遵循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和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的原则。对于汇缴期过后,取得了以前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追溯到费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但要注意两点:
一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费用发生年度;二是追溯扣除期限不得超过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发生了纳税年度和汇缴期内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后,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企业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造成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多缴的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多缴纳的税款,但是时限不得超过3年。
企业扣除追补确认的成本、费用出现亏损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亏损的规定处理。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吗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支一定是不行的。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跨年度取得有效凭证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的内容先介绍到这里,会计法对于税前扣除的内容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你对于任何税前扣除的内容都有不懂的地方,通过网可以加深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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