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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拆除房屋)

编辑:root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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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

问:我公司拟将自有并已经营多年的房产拆除做房地产开发,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房产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因此,房产拆除损失不属于计税成本内容,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开发产品成本

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房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拆除房屋)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以上四类开发产品成本,在核算上将其费用分为如下六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指因开发房地产而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费、安置费以及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或采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前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费用。

  3.基础设施费指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所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

  5.配套设施费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钢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开发现场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从上可以看出: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开发成本,相当于工业产品的制造成本和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完全成本,还要计算开发企业(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为销售、出租、转让开发产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也叫期间费用。

  不含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其中,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应计入“管理费用”,它们都不是开发成本核算的范畴。

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以上是我们关于企业拆除房产的损失的一些介绍,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这些行业的小伙伴们了解新的税法内容。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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