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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6%)×16%,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回残值变价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如当期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2、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具体税务处理: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链接
在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中,我们一般依据的文件有以下几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上文就是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涉及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分录的总结,希望能够对企业合理控制税负、避免税务遵从风险带来有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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