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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废旧包装物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变卖报废的周转材料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按原确定的残料价值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按应缴纳的增值税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相关补充:
企业变卖报废的周转材料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原确定的残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等.按应缴纳的增值税等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具体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精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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