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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总公司汇算清缴方法与技巧
答:对于分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因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分公司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集中清算:
1)汇总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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