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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票据责任与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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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一、责任人

(一)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二、提示付款

三、付款人付款

(一)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二)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例如,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四、拒绝付款——票据的抗辩

(一)对物的抗辩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二)对人的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且请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一、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一)票据的记载事项

(三)出票人的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一)背书的种类

(二)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 “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推定):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四)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

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五)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注意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属于背书附条件。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票据责任与票据权利)

(一)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二)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四)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

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五)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注意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属于背书附条件。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一)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二)承兑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四)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五)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

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六)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款项存入承兑银行。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四)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五)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

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六)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款项存入承兑银行。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三)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四)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

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有效,条件无效;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五)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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