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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 是否需要分摊
支付本年的房租,可以直接一次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是征收税费的计算依据.居民自建房税费征收以栋为单位计算总建筑面积.如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有效材料表明同一栋楼房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属两位或两位以上业主的.
住宅指导租金和商业指导租金为市租赁管理办每年度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租赁管理所上报区、市租赁管理办批准的指导租金.
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仅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
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公司、个体户等),同样提供不动产租赁业务,如果一次性收取多个月的租金,且收取的金额超过30万元,但在对应租赁期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该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上述政策的增值税免税优惠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照上述要求,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预收的租赁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当天,无论该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还是按季度计算缴纳增值税,均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对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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