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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房产税什么时候计提 什么时候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单位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2、缴纳入库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实务中,税局对大多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都是采用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中对清算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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