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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土地转给企业涉税事项(股权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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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土地转给企业涉税事项

股东的土地转给企业涉税事项(股权转让土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政策适用于在二级市场上通过有偿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取得对方开具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发票。从国土局土地转让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此政策。 因此,纳税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应依法缴纳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何计算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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