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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某公司2016年6月共有三个项目,其中甲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乙项目和丙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10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其中用于丙项目的材料为400万元,用于甲项目和乙项目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清楚。已知6月份甲项目取得收入400万元,乙项目取得收入600万元,丙项目取得收入500万元。(假设购进原材料进项税率17%,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各项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税收入。)问:6月份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万元呢?
错误算法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400÷(400+600+500)=18.13万元。
错误算法二:首先把各项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甲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400÷(1+3%)=388.35万元;乙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600÷(1+11%)=540.54万元;丙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500÷(1+11%)=450.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388.35÷(388.35+540.54+450.45)=19.15万元。
分析(懒人可以直接看最后结论):要正确理解上述公式,就要明确两点:首先,公式中分子分母究竟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其次,分母中的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月所有的销售额还是仅指对应于不能划分的项目的销售额。
对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从总局批复意思来看,对于免税项目收入是不得换算,另一层意思是,对于非免税的一般性收入,应当可以按不含税收入进行换算。
因此,对于公式中的分子与分母应按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同时如果涉及的是免税收入,则对免税收入不需要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问题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是《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其分子“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以及分母中“当月全部销售额”中与分子相对应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为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和剔减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公式中分母中的全部销售额仅是指对应于无法划分的免税和非应税项目销售额,而不包含能够划分进项税额所对应的销售额。
结论:所以,综合上述两个文件,对于开始时的案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388.35÷(388.35+540.54)=28.43万元。
营改增后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规定?
《增值是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上文有一个案例,这个是有大部分人经常会犯的错误方法,以及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上文也简单介绍了,关于营增改之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上文也简单介绍了,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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