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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一赠一”行为的税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赠送在增值税处理上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二)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送”不作为赠送处理,而是含在总的销售收入之中,并加以分配。可见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上,对该“送”的规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谓捐赠,也称对外捐赠,《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第一条明确:“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所谓组合销售,又称配套销售,是指相关商品组合成套出售的方式。组合的商品必须是顾客需要的商品,且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赠送的商品可以理解为实物折扣,如果开具发票的,顾客买和商家送的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也符合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关于“可按折扣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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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穆凡简介:
税务师,财政税收经济师、工商管理经济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本科、金融学第二学位、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兼任武汉大学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善于通过系统化的内容梳理帮助学员打造扎实的法学基础,通过经典化的案例演练帮助学员掌握牢靠的实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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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企业“买一赠一”行为的税务处理。买一赠一,相信好多逛商场超市都会遇到这类型的商家促销手段吧,那么来到我们专业的会计处理层面,这一块的会计处理,我们是不是也会做呢,其实犹如上文提到的几个点,特别重要,这可是关系到企业的税务问题,很多因此而产生的细节隐患风险多如牛毛,很容易给企业后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企业中,对会计的要求更要严格,在这一块的知识要更加丰厚,小编今天推荐你到来,这里的专家老师个个能力雄厚,在各个专业知识点上能帮助你,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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