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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发生即为消灭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怎么理解票据权利消灭的时间和提示付款期?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支票为例。
支票中“票据权利时效6个月”与“提示付款期限10天”的关系10天是提示付款的期限,过了这个期限,银行就不付款了,这个票据依然是有效的,持票人是可以行使追索权的;6个月是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一旦过了这个期限,对支票出票人就没有追索权了。
咱们举例说明:比如甲在2014年1月1日给乙开具支票一张,那么乙就要在1月10日前要求银行付款,如果乙没有在这个之前要求付款,那么银行就不付款了,这个就是支票提示付款期限10天。
但此时乙还有追索权,向甲进行追索。行使这个权利的期限就是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即到2014年7月1日,如果乙在7月1日前没有行使这个权利,那么乙的票据权利就消灭了。乙手中的这个支票,可以说就是废纸一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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