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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员工体检费交个税吗?
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员工旅游费用要扣个税吗?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第十条由“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恰恰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和员工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在此国务院令519号生效的2008年3月1日之前,单位为员工组织的旅游则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的人员才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2008年3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系财税[2004]11号所述情况,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看到上面的文章,大家都知道部分员工体检费交个税吗了吧,如果你要员工体检费,就按照上面的流程和方式处理吧!大家都知道不同的地区收费用的时间和地点是不一样的,大家在上缴税收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明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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