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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单位: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降
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
1%~1.5%。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降至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超过单位费率。个人:不超过0.5%。
注意
阶段性降低,有效期2年。
二、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领取期限
(三)发放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注意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死亡补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向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三、停止领取的情形(有其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当兵)
3.移居境外的;(移民)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无求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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