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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有效期限是什么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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