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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债务人和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人主要指预付款者,或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
债务人是指债务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的身份可以为公民或者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债权无效抗辩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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