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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得用于纳税担保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纳税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⑧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及准备工作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许可证》上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规定该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额.同时在《抵押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可以抵押之证明,在贷款,抵押协议签订后,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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