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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是否包括与研发有关的招待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的原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因区分不同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
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1、进行研发活动,形成了无形资产:
研发活动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转出并计入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2、研究后形成研究成果,并利用研究成果,在开发阶段生产出了材料、装置、产品等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应进项税额应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虽进行研究活动,但未能形成研究成果;或,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但在开发阶段生产材料、装置、产品等时,出现报;或,开发活动本身发生失败。因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亦不属于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情形,故前述三种情况,应认为是正常损耗,进行税额可以抵扣,无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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