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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分割单能不能作为合法会计凭证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的、有效的最初证明文件,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也是正确计算税款的重要基础。原始凭证分割单是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的合法、有效“发票”、分割填制且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的凭证,应属于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且与税收法律法规不抵触,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合法、真实、完整”的要求。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也就是说,原始凭证分割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企业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原始凭证分割单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未作出明确,不少省市税务机关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范围。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 ),都明确原始凭证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如何制作“原始凭证分割单”
正常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如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故单位在进行单据分割时,应制作一张各要素齐全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式样如图1),清楚写明要进行分割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日期、数量、单价、金额、出具单位名称、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等;同时写明原始凭证分割情况,包括:本单位应分摊的金额、事项说明,并加盖保存凭证单位公章,经办人签章。“原始凭证分割单”连同原始发票复印件一并使用。如果会计事项较重要,或金额较大,分割单位要求提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时,为了准确反映会计事项的来龙去脉,单位也应制作“原始凭证分割单”,连同收据结算联一并交给分割单位。
由于“原始凭证分割单”具备了原始凭证的支出功能,所以绝非简单的单据复印或白条说明,各项手续均应完备齐全,方可入账。
结算分割单能不能作为合法会计凭证?会计必须要对合法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不能够自己认为它能够当原始凭证就马上当。具体合法原始凭证的分类跟分辨技巧,通过网也可以直接的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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