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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是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保)

编辑:root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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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是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原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财税[2009]61号文件废止了该文件有关营业税的部分,也就是营业税只要是从事医疗服务就可以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现行规定及其缺陷

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是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保)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现行规定

目前,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按规定应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二)上述做法的缺陷

1.无法满足卫生主管部门的会计信息使用需要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一样,要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按要求报送有关会计信息资料。长期以来,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医疗机构监管中使用的会计信息资料,无论是其口径、内容,还是格式,一直是以《医院会计制度》为基础。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在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与《医院会计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既无法直观反映出医疗行业的业务特点,又与公立医院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已不能满足卫生主管部门的会计信息使用需要,违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和明晰性原则。例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对举办者出资及办医结余进行单独核算,只在“净资产”下设置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个科目,缺少了“收支结余”这一重要项目,而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院,对“收支结余”则核算得很清楚。为了便于监管,易于分析和对比,许多地方的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会计报表必须符合《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格式。以笔者所在的医院为例,该医院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每个季度向卫生主管部门以网络直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数据,直报为《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而该医院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为了满足报送需要,不得不另行再花费时间,单独编制一套符合《医院会计制度》规定格式的会计报表。

2.该规定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我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于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制度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执行该制度。但这一规定目前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该制度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投资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而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出资人是以一定方式获取回报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获取适当回报。例如:江苏省人民政府2006年苏政办发〔2006〕1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有人认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既然对出资人给予了经济回报,当然就不能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有的人则认为,“经济回报”与投资者分红不能完全等同,经济回报只是国家对出资人的一种奖励,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只要执行了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医院物价政策规定,就应当视为非营利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如果没有回报,愿意出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的民间资本会大大减少,这样对老百姓也不利,因为营利性医院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政策,医疗收入要纳税,增加税收成本会导致其收费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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