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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损毁退回与折让的会计处理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附于其后。
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甲工厂上月26日销售给乙公司的产品发生全部退货,已收到对方转来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列价款80000元、增值税额13600元,并转来原代垫运费500元(应计进项税额35元)和退货运费600元(应计进项税额42元)的单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第三联与退回的两联订在一起保存)。甲工厂作会计分录如下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94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
营业费用 4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借:营业费用 558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
贷:其他应付款 —乙公司 600
知识就是金钱,在市场经济时代,学到手里的活就是自己吃饭的碗,整理的销货损毁退回与折让的会计处理,如果不清楚,就一定要搞透彻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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