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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阴阳合同是什么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以阴阳合同形式削减项目成本、降低工程价款,俗称的"压价",可以说是非常常见的.大部分的发包方为了提高利润,诸多承包方为了取得项目,提高自身"竞争力",双方多以不合理的低价、不平等的合同地位、增加承包方义务、扩大发包方权利的方式签署合同.
实践中为什么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现象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垫资需要.垫资是建设方重要的融资方式.建设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贷款、承包企业垫资、预售款则构成了建设方三大融资渠道.由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文禁止施工企业垫资,因此带有垫资条件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如果招标文件中有垫资要求,将很难通过招标文件备案程序,如在合同中加入垫资条款,又很可能无法通过合同备案程序.这样以来,建设方的市场需求和政府监管就产生了矛盾,当矛盾无法解决时,"阴阳合同"的产生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肢解发包.招标人,特别是私人投资领域的招标人,是以追求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成本最低化为目的.因此,对某些价格空间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招标人通过肢解发包或指定发包的方式来获取更大的利润.但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提出指定的分包要求,将可能无法通过招投标文件备案和合同备案程序.这样一来,招标人的这种利益追求就与政府监管产生了矛盾.而招标人想规避政府监管就只能靠签订"阴阳合同"了 .
第三,压价.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信息不对称是工程建设项目活动中的一大特点.尤其是从招标人的角度来看,招标人通常希望其在交易中掌握主动,将价格控制在最低.有的招标人先通过所谓的"内部招标"确定中标人并签订"阴合同",然后再由中标人协助组织"围标"并签订一个仅供备案的"阳合同".这种形式既摆脱了政府的监管,又为招标人提供了极大的主动权,从而就有可能通过向投标人施压获取更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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