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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成立第一个月可以暂估成本和费用吗
可以的.
暂估的成本费用,财务和税收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暂估入帐,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对于"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为了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企业应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等下月取得发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案例】某公司8月份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8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5日,支付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
贷:银行存款 7 020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文件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债务.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实际工作中也有些单位简化了相关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时再冲回,而不必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或作辅助核算,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并划销.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购置设备、车辆等资产,涉及实物入库与取得发票账单存在差异的,应参照上述方法处理,以确保资产库存数与账面数的一致.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新公司成立第一个月可以暂估成本和费用吗问题的解答,暂估成本的话,如果下个月成本没到可以用费用来抵,是要取得相应的发票来冲销暂估分录的,然后按发票金额重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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