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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该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将不作处罚,但由于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毕竟是不合法的,因此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还要依法追缴。
对于“善意”的界定,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第一,购货方必须自始至终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第二,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是为了实现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只要购货方与销售方进行了真实的交易,销售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款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税务机关就按照“善意”推断。
但他最后也警告说,即使税务机关在当时查处案件时可能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购货方主观上是非善意的,对其没有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但如事后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仍然要进行严厉打击。
停止出口退税权指的是什么?
答: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埋单业务的,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对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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