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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先分后税账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上实行先分后税是因为对于合伙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各自所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影响着所适用税率的高低,因此要先分后税。这只是计算纳税的一个原则,与利润是否分配无关。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因而,甲企业应按两位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适用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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