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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
合同和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可以吗?
最好是以合同的单位进行具体,做到出库单、合同、金额是一致的.
营业税发票类似情况,如果B和C有付款议定合同或者协议,税 务局可能通过.但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 I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 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 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发票中的计量单位重要吗?
计量单位不是发票有效的必要条件,因为这个单位是每个公司自己设置的,保持一致性就可以,对于清洗费可不可以用项,没有强制规定.
计量单位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如果发票上印有计量单位的位置而没有填,这个发票的内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规定,就有不能作为税务凭证的风险.
增值税发票认证时注重的是单位位名称、税号、销售收入,税率与税额.不然上述发票的项有些不规范,但有些公司财务管理严格的话,财务人员不认可,就需要重换发票,但在增值税认证系统中,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承诺对方在当月尽快认证.
因为合同是受到合同法保护的,开具的发票也是受到发票管理办法约束的,如果合同和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购销一方反映这个事,可能会受到法律处罚.对于这个问题,不知道大家明白了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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