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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地税机关管辖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月或按季实行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土地转让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和出租房租金收入等;其他收入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其他有关收入等。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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