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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进项税转出
【问】:某纺织企业2012年6月的时候购入一批纺织设备用于扩大生产,但是在今年5月由于产能过剩,把其中一部分设备对外出租。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里的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依据以上规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转出。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可能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2014年6月注:2012年6月时这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现在根据最新营改增政策规定,设备出租“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自“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固定资产抵扣时,账务如何处理呢?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
1、取得的是增值税专项发票,该固定资产用于应税项目,则抵扣时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自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 包括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不动产等,其进项税额应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当期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的60%,另外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分二年抵扣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该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应税项目,还是用于免税项目,都不能抵扣,账务处理都是,借:固定资产,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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