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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后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针对关联方企业而言。由于关联方间的交易往往有违公平交易和独立交易之嫌,税务机关往往按照合理方法对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的合理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至于如何加收和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为鼓励企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 5 个百分点。
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需要注意什么?
特别纳税调整中对加收利息的以上规定是为了加大企业避税成本,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在处理因特别纳税调整而进行的加收利息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四点:(1)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因为考虑到对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也是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利息处理上的一般作法。(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 10 年。要根据追溯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追溯税期如果是3年,则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 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进行计算,追溯期越长,利率则越高。(3)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经特别纳税调整后应补缴税款的,虽然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范畴,但对其滞纳行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4)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应当按加收滞纳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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