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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合作人怎样合理节税?
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合作人可以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理避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和股息。即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如: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私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吗?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和法人,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再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应以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人。
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合作人可以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合理避税,但是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那么小编关于问题“有限合伙人企业的合作人怎样合理节税?”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多位有经验的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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