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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中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进行了规定。
对外投资转让所得的确认
公告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例:2015年1月,A市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对乙公司(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计税基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假设与乙公司对应的股权评估后价值为1600万元,并以此价作为股权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与乙公司系非关联企业。
甲公司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1600-1500),可以分5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00/5)。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甲公司2015年度会计上一次性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而税收上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15年度纳税调减80万元(100-20)。2016年至2019年,甲公司会计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0,税收上每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因此2016年至2019年,每年纳税调增20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涉及两个方面: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通知》明确,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通知》指出,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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