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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未收的资金使用税可以确认收入吗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旅行社差额征收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因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其抵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要怎么处理
对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应该加收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根据国税发巳叨3)47号文件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拙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拍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该滞纳金只能向纳税人加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同样,应扣未扣其他税种也同等适用此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末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约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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