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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拆借利息扣除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分配利润给总公司入账分录)

编辑:root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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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拆借利息扣除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也是两者需要予以区分的地方.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限制条件

由于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虽属于关联企业,但由于各自独立纳税,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其资金拆借行为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应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

总分公司拆借利息扣除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分配利润给总公司入账分录)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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