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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前的业务税务怎么处理?
我公司在成立之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子和通信产品,03年时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记入库存商品85205.14,增值税进项税为14484.86,合计支付款项99690,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将这张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后为由于业务转型不再进行销售业务,改做通信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也被取消,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这批资产由于时间太久,也不知所踪。但是我们帐面上未作处理,仍有库存商品85205.14,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2223.86,原为因采购电脑的进项税已被抵扣2261。现在我们想将此笔帐务处理掉,作为财产损失。但如果进项转出的话,就会有个增值税2261,可是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平时无任何销售业务,这个增值税想交也无法交。请问这笔业务税务上应当如何处理?
贵公司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时,就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合理的配比还原到存货成本中。由于贵公司当时未做相应的处理,那么,目前贵公司处理这部分财产损失时,我们建议先将目前留存的进项税做还原成本帐务处理,再做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对于已抵过的2261元进项税,不需要其他处理。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013号)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还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具体请参照扣除管理办法中相关程序办理。
怎样将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如下: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另外,对已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停止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转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处罚。
根据沪国税征〔2005〕2号文的规定,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被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失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商贸零售企业,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或终止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贵单位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可以按照文件第三十三条“在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RD003),在表中简要写明取消理由,签署意见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RD004),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缴销税控两卡,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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