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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对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进行了修订。根据新《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就可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无需在享受优惠事项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备案资料。
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虽然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用事前提交备案资料了,但是原备案资料要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也就是说,你们企业如果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那么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保存10年。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由于企业情况不同,留存备查资料难以全部列示,因此新的《办法》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根据新《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用事前提交备案资料了,但是原备案资料要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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