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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答:
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分类?
答:
直线法(straight-line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成本分配结构。
直线法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强度比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收入差距不大。在直线法下,折旧金额是时间的线性函数。
产量法(production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产量法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响,其合理性取决于三个条件:
(1)固定资产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2)固定资产使用期内的产出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3)固定资产服务潜力的下降与其使用程序密切相关。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产量法是最符合配比原则的。反对产量法的人认为,估计固定资产的产出量比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难,而且很难考虑功能损耗因素。
采用产量法折旧,折旧费用是一项变动成本,而不像直接法的折旧费用那样是固定成本。
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可以用机器小时或产量(如汽车的行驶里程)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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