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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供货方取得的赔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只有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收取赔偿款,才会构成价外费用。因此,
公司从销货的供应方取得的赔偿款应依据购销合同之中约定进行f理,冲减购货 成本(如果供应商开具红票给公司)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同约定的违约 金赔偿金并开具收据时)。
收取赔偿款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往来,不需要开具发票,支付赔款的一方可 以凭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证明、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等入账。收取赔偿款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销 售额或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收取的赔偿款只有构 成价外费用,才需要并入销售额或营业额缴纳流转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拓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可见,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销售货物。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对税法条文的释义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执法者无权对税法条文做扩大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分析可知,本条规定仅是对计算应纳税额时,销售额的计算范围的规定。其适用以纳税义务的存在为基础。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买卖关系中,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款项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已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下,纳税义务人也不应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一律计算缴纳增值税。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外费用的范围作出了细化,界定了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范围,税务稽查局的认定方式一来错误地理解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二来不适当地扩大了“销售额”的范围。
那么是否所有的违约金都是可以不缴纳税收的呢?主要还是看“价格”来定,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中购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如果赔偿款是独立存在的,则可以不需要进行缴纳税收。好了,这个问题小编老师就讲述到这里啦,如果还有问题啦,可以在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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