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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上述规定中计入计税成本是指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计税成本,还是计入实际发生年度的计税成本?如果是计入实际发生年度的计税成本,是否有时间限制?此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还是按项目统算企业所得税?【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清缴。开发产品完工以后,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是指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合法凭据的。对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目前,等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没有时间限制。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包括内容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项。
具体内容:
1、 土地费用
土地费用包括城镇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目前在我国城镇商品房住宅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约占20%,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 、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指房屋开发的前期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地质勘查费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在整个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一般不会超过6%。
3 、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等,又被称为房屋建筑安装造价。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约占整个成本的40%左右。
4 、市政公共设施费用
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包含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指道路,自来水,污水,电力,电信,绿化等的建设费用。公公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指在建设用地内建设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医院,派出所等)和各种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如粮店,菜市场等商业网点)等所发生的费用。同时,还包括一些诸如煤气调压站,变电室,自行车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该项目所占比例较大,我国一般在20%~30%左右。
5 、贷款利息
主要是开发经营过程中通过借贷筹集资金而应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它的大小与所开发项目的大小,融资额度的多少有密切关系,所以占成本构成比例相对不稳定。
6 、税费
税费包含两部分:①是税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增值税,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②是行政性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费用,项目繁多且不规范。包括诸如征地管理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大市政配套费,人防费,煤气水电增容费,开发管理费等。在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在15%~25%左右。
7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养老保险费等。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一般不会超过2%。
8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项的所有费用。它主要包括销售广告费,各种不可预见费等,在成本构成中一般不会超过10%。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因此,会计核算上,一般将上述的成本和费用分为两大类:即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必须严格区分这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开发成本与产品相关,构成开发产品的成本,期间费用和期间相关,构成期间损益。
开发产品:
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建设过程,并已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订购单位,或者作为对外销售、出租的产品,包括土地(建设场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上是开发建设过程的结束和销售过程的开始。
小编提示:开发产品已税收上的完工并不代表所有出包工程均已实际完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未最终办理结算”,仅从“未结算”概念出发而言。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的相关内容介绍,对此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解决疑问,如果你们对这个内容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向我们的会计老师提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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