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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支付结算概念、支付工具、原则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工具的分类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二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开立账户
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账户内须有足额的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依法为存款保密,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
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一)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注意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三)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填写规范
(一)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注意
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思考:3月前是否应当加零?
(三)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注意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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