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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进损益的划分依据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的税后净额”项目;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份额的税后净额”项目。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1)“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份额的税后净额”项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损失以“-”号填列)的税后净额;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损失以“-”号填列)的税后净额;
(4)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损失以“-”号填列)的税后净额;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其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还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部分。
其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
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第二种情况是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
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其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其四,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财政部对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的认识
《企业会计准则》(2006)要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报告未实现的利得与损失,代表我国开始关注除净盈余与业主交易外的权益变动。2009年6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但并未对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予以明确界定。
2014年1月,财政部发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要求企业按照“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行分组、分项列报。前者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后者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与FASB、IASB一样,财政部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界定也采用排除法,即将未计入当期净盈余的收入或费用、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与FASB不同的是,财政部和IASB确定的会计要素种类并未明确区分收入与利得、费用与损失,并未把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作为一个或两个会计要素来明确。各准则制定机构会计要素种类的不同,对其他综合收益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本质上并无显著差别。
与IASB、FASB相比,财政部对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也未给出明确界定,但认为只有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能进行重分类。
本文关于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进损益的划分依据、财政部对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的认识等问题就给大家讲到这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放这里,处置的时候才进损益,设置这个科目的本意是因为不想影响净利润,营业外收支会影响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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