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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销售自建不动产不是差额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下, 销售非自建不动产, 用售价扣除作价的差额/1.05*5%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局预缴税款, 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按照相同的方法申报纳税; 销售自建不动产, 用售价金额/1.05*5%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局预缴税款, 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按照同样的方式申报纳税.
一般计税方式下, 销售非自建不动产, 用售价扣除作价的差额/1.05*5%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局预缴税款, 在机构所在地按售价全额*11%计销项税,扣除当期进项税后申报纳税;销售自建不动产, 按售价全额/1.05*5%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局预缴税款, 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局按全额计提销项税,扣除当期进项税后申报纳税.
无论简易方式还是一般方式下,
自建下的不动产销售全额预缴, 全额/1.05*5%;
非自建下的不动产销售差额预缴, 差额/1.05*5%。
拓展资料: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含个人转让住房)。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差额计税必须满足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是购置的(受让的)或是抵债所得的,才能差额计税。 在此因为营业税也属于流转税,对此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是购置的(受让的)或是抵债所得的,对于当初购买或抵债所得时,对于那部分金额已经征过营业税了(原来转让人缴纳过那部分金额的营业税),所以在纳税人将购置的(受让的)或是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对于之前那部分已经征过税的就不再征税了,这里主要避免的是重复征税,并不是按其收益来征税的。
纳税人销售自建或委托他人建造的不动产,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要全额征税是因为要调控房产市场,抑制个人炒房的行为。对于销售自建不动产为什么不是差额计税而是全额计税,小编就分享到这里啦,如有疑问欢迎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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