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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移地点剩余发票能否异地使用
企业又该如何向b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呢?
企业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在b地经营不可以再使用a地领用的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此,公司在a地不再发生经济业务,也就终止纳税义务了,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在未办理该事项前,a地发票使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如果此时在b地使用a地剩余发票,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罚。
发票种类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企业转移地点剩余发票能否异地使用,通过小编上文的解读,你应该知道了企业(纳税人)因经营地点的变动,原地经营点申领的发票在新经营地是不能继续使用的。当然了,你如果要说,我从1楼迁到3楼,还能不能用,我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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