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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否对纳税人进行秘密侦察取证
问:税务机关可以在进行行政复议的时候到纳税人处调查取证吗?
答: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阶段自行到纳税人处调查取证的行为是不允许的行为。
税务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间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应该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前)。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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