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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产生差额需要调整吗
答:将自产货物用于业务宣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新旧申报表都明确给出了填列位置,而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差是否反映、在哪里反映新旧申报表均未明确说明。新版申报表公布以后,这个问题再次引发广泛讨论。本质上这并非填表问题,而是政策理解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假定不考虑扣除比例)是应按“会计核算成本”还是按“公允价值”计入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一直以来,有种观点认为“既然税法视同销售了,就应按视同销售的价格(公允价)计入业务宣传费”。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违背业务逻辑的。该观点是把业务分解为两步,第一步按公允价值销售,第二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货物用于宣传。这种理解忽略了一个问题,既然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如何再将它用于宣传呢?
假设销售真的实现,销售出去的货物会转换为货币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部分经济利益的价值等于货物的公允价值(含增值税),而这时货物已不属于企业,企业如果想达到将“自产货物”用于宣传的效果,就只有再将货物按公允价购入。重新购入后,货物计税成本增加,增加部分等于公允价减去会计核算成本。该业务的实质变为了将外购货物用于宣传,这时应该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在视同销售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没有顺理成章地再拟制一个“视同购入”。视同销售收入减去视同销售成本产生的差额,由于缺少“视同购入”环节,这部分“经济利益”没有实际流出企业,因此不可以增加到自产货物的计税成本中,所以这时应该按会计核算成本计入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将自产货物用于宣传”。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真实销售,只实现了“所得”,并没有提高货物的计税成本,提高计税成本的是“购入”。把视同销售的自产货物,当作银行存款一样计入宣传费用,忽略了一个“购入”行为,相当于拿已经不属于自己的货物用于宣传,是不符合逻辑的。无论是自产外购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在视同销售时,只考虑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将二者填写在申报表相应位置即可,其差额不需要在申报表中反映。
跨期发票入账问题的财税处理方案?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至,我们在企业所得税当中遇到最多的,就是跨期发票入账问题。发票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现就这一问题和大家交流分析,为年底结账前做好准备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综述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的。每年度内按季或按月预缴,除特殊情况外预缴时不做纳税调整,次年5月底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年度中间如遇有税务检查,一般情况不对当年的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时如果出现补缴税款情况,税款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当年汇缴截止日次日(6月1日)起至补缴日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以每年度为标准进行计算的,所以,成本费用扣除的时间限制不应该跨年度列支,均可以税前扣除。
二、跨期发票的形成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以2017年度为例,企业取得的跨期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2017年度列支的成本费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6年度的;
2、开票日期为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在2018年度入账;
3、2017年末结账前能够确认属于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无法及时取得入账;
4、结账后发现开票日期为2018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实质上属于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
三、跨期发票的税前扣除
如果出现以上跨期取得的发票,按以下指导进行处理:
1.上述第1、2种情形实质上属于一种情况,原则上2016年度的费用不允许在2017年度列支,做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年度结束前期,财务人员应给各部门发出通知,尽早报销当年度的费用,不能把2017年度的费用在2018年度报销;如果实在是业务人员在结账前无法回公司报销,费用金额能够确认的要先进行申报,财务可以按照已经发生的金额进行计提,在2018年度尽早取得合格票据入账,最晚不能晚于2018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
2.如果未能对2017的费用进行充分的预计及计提,结账后才发现上还有2017年度费用,应对2017年度费用进行统计分类,在2018年5月31号前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这部分费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如果账务处理上已经计入了2018年度的成本费用,应该在2019年度5月底前申报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3.日常的费用列支比如办公费、差旅费等应该按照发票的开具日期判断费用的所属年度,和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所属年度,不能只看发票的开具日期来判断成本费用的所属期。
4.企业的工资、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也应该按照实际所属年度扣除,2017年度的工资应该在2018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完毕才能税前扣除,否则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5.如果未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合格的扣除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取得合格票据后,按照费用的所属期调整所属年度的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如下: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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