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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已抵扣发票红冲账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视情按以下规定办理: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案例:
上月已经认证了发票,发生退货后收到销货方出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1.如果红字发票认证了,应冲减进项税额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库存商品 1000元(红字)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3元(红字)
贷:应付帐款 1113元(红字)
2.如果红字发票不认证,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库存商品 1000元(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3元(蓝字)
贷:应付帐款 1113元(红字)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能称之为问题的,其实都是知识方面的缺陷,关于进项已抵扣发票红冲账务处理,说明大家对进项抵扣,以及冲红不了解,本文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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