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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政府部门的管理费记哪个科目?
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适用国税发[1999]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至第七条精神,首先我们来分析这种带有财政统筹性质的“管理费”是否能够清楚划分为是与应税收入有关还是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
从该“管理费”的性质来看,本文所指的事业单位上交行政机关的“管理费”,是指那些按照年初财政预算指标,由事业单位从收入中直接划拨给行政机关用于其正常经费的支出。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所需经费是由国家财政解决的,使用的是国库资金,而当地区财政压力较大时,财政就会利用其统筹管理的职能,使用预算外资金来解决行政经费。
从“管理费”上交的对象来看,其也不符合税法中关于上交上级支出或管理费不予税前扣除的范围。
上交的管理费计入什么科目?
上交的管理费如果没有开具发票,那么可以做往来科目反映,如果有发票,那么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分公司并不是对外的,故不需要开具发票。直接签订协议入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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