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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怎样的(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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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怎样的(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指票据持票人有权在票据潜在的债权人(如记账人、承兑人、付款人)不开票或不付款或有违约行为时,可从票据发行人或是票据中载明的债权人处,要求弥补票据持有人的损失,以换取票据的清偿。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无效或有争议时,可以向票据发行人要求履行票据担保义务的条件。

拓展知识:

票据法律义务的性质:票据是一种法律性的义务,即票据发行人对票据上载明的款项承担支付义务,有法律义务性质,如果违反票据法律义务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发行人一旦发行票据,便对持票人产生担保义务,即票据发行人必须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条款支付款项,并承担一切法律义务和损失。因此,持票人有权在票据发行人或是票据中载明的债权人处,要求弥补票据持有人的损失,以换取票据的清偿。

以上便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持票人在票据无效或有争议时,有权向票据发行人要求履行票据担保义务。票据发行人必须按照票据上载明的条款支付款项,并承担一切法律义务和损失,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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